(2017)黑0103执2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业展与张世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展,张世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业展,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世滨,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展与被执行人张世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