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智强与曹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智强,曹鹏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051号原告:段智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陈豪,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辉,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鹏远,男,汉族,1979年3月5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范志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智强诉被告曹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鹏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智强撤回对被告曹鹏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段智强承担。审 判 长 邱火旺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郭金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