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联时代大厦A幢1403室。法定代表人叶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叶进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6850253元,执行费人民币104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1、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2、于2016年12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及其他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众多。3、于2017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10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郎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68502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