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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小下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小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00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乃永,该局农高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小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增武,该村支部书记。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小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小下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小下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占用寨里镇小下村林地1568平方米建文化广场,所占位置符合寨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小下村委会作出莱国土资(农高)罚字[2016]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6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31360元。2017年6月27日,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内容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农高)罚字[2016]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小下村委会。法定期限内,小下村委会既未对上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小下村委会对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事项均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农高)罚字[2016]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小下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农高)罚字[2016]2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其中第一项处罚内容的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小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3136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郝永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