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丽春、唐文华与杨鹏、王亚贤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春,唐文华,杨鹏,王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春,女,汉族,46岁。申请执行人:唐文华(孙丽春丈夫),男,满族,50岁。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王亚贤(杨鹏妻子),女,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孙丽春、唐文华与被执行人杨鹏、王亚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杨鹏、王亚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孙丽春、唐文华借款本息358560.00元。案件受理费3339.00元,由被告杨鹏、王亚贤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春、唐文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鹏、王亚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鹏、王亚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9月27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鹏、王亚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58560.00元,案件受理费3339.00元。一、被执行人杨鹏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丽春借款本金27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丽春5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200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鹏用化肥抵顶,价格按市场价执行。给付化肥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前,利息款885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撤回执行结案。二、案件受理费3339.00元,由被执行人杨鹏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其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向 东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