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学辉与杨金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辉,杨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302号之一申请人赵学辉,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杨金艳,女,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2017)黔26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金艳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金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77130001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