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学辉与杨金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辉,杨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302号之一申请人赵学辉,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杨金艳,女,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2017)黔26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金艳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金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77130001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