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国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国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304号原告:吴某,男,200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瑞,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国余,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朱国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陈 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杨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