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浪与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浪,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155号原告:杨浪,男性,汉族,1987年0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33316704201.法定代表人:唐均才。本院在审理杨浪与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杨浪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