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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浪与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浪,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155号原告:杨浪,男性,汉族,1987年0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33316704201.法定代表人:唐均才。本院在审理杨浪与重庆尚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杨浪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