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缀文与被申请人李祖柱、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缀文,李祖柱,陈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37号申请人:赵缀文,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李祖柱,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陈莉莉,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李祖柱之妻。申请人赵缀文与被申请人李祖柱、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缀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莉莉在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莉莉在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冻结期间,上述股权不得转让、质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黔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