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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肖益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6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肖益良,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肖益良犯抢劫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款的(2014)安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益良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益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肖益良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