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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623号被告人王某丁,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丁在常州市天宁区鹤苑新都3幢戊单元1301室王某的家中从事家政工作。2017年5月,因王某欲出售别墅,让王某丁帮忙联系买家。后被告人王某丁谎称中天钢铁董事长的夫人“孔红梅”向其介绍钢铁分厂厂长“蒋国权”购买别墅。此后,被告人王某丁冒充“孔红梅”、“蒋国权”的身份通过微信与王某联系,使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信以为真。2017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丁以“蒋国权”被司法机关调查,财产被查封需要交押金、花钱走关系等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丁又以和“蒋国权”及领导在无锡马山采草莓需支付饭钱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000元。因其诈骗行为被王某发觉,王某丁向王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后为逃避王某追债,被告人王某丁谎称到北京找其哥哥借钱离开,并断绝了与王某的联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丁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又退还了王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好友账号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及其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和手机微信账号信息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并发还被害人王广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仇慧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