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与刘绍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刘绍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913号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庆阳农场司法所所长。被告:刘绍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诉被告刘绍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21.00元,减半收取计110.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负担。审判员 孙成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