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军旗与朱红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旗,朱红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01号原告:陈军旗,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红彩,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陈军旗与被告朱红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军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军旗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审 判 员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王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