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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军旗与朱红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旗,朱红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01号原告:陈军旗,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红彩,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陈军旗与被告朱红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军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军旗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审 判 员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王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