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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伟华因与被申请人陈晓霞、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华,陈晓霞,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77号申请人:黄伟华,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陈晓霞,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杨忠,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黄伟华因与被申请人陈晓霞、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霞、杨忠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伟华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伟华名下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霞、杨忠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