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6304号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黎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绍富,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鲤庭,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复棣,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复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自来水费人民币95,035.9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号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的供水单位,被告系用水户。截至2006年6月,被告尚有8笔自来水费未交,计欠95,035.9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未解决租赁户问题为由不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是:被告是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号房屋的使用权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水的大合同;被告曾将部分场地出租给华依娱乐城,被告代其向原告申请过用水,原告也为其单独安装了水表,故原告与华依娱乐城之间也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应向华依娱乐城主某水费;原告催讨水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号房屋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2007年6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川沙体育场(华依娱乐城)所欠浦东新区自来水总公司水费95,035.95元”。2015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涉及,“华依娱乐城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欠自来水费99,985.45元至今,确有此事”,“华依娱乐城是租借我们(被告)体育场房屋经营的单位,现已停业,在经营期间水费由华依娱乐城直接支付给自来水公司……华依娱乐城腾迁已进入正式程序,一旦有结论,我们将协助公司一起处理华依娱乐城欠浦东新区自来水公司99,985.45元水费归还。”2016年10月18日,原告发《关于追讨水费欠款的函》给被告。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水费发票7张(2005年1、2、3、4、6月和2006年1、5月),载明户名为川沙体育场(华依娱乐城),总计金额95,035.95元。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以上事实,由欠条、情况说明、函件、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水义务后,被告作为用水人应当及时支付相应水费。被告辩称其是代承租户申请用水,实际用水人是其承租户华依娱乐城,原告应向华依娱乐城主某水费。因本案所涉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主某水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在支付相应费用后,可以另行依据租赁合同向案外人主某。另外,被告抗辩原告追讨水费超过诉讼时效,因其在2015年3月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同意履行付款义务,自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后,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95,035.95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体育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