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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方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才,方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初2083号原告:张德才,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方家明,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德才与被告方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家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家明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方家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具条确认借款事实,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现被告未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家明返还原告张德才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家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戚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 颖代书 记员 黄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