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尹李官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李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68号移送执行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李官,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刑终4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李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尹李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李官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办理工商登记信息,但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10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