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超仁与马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仁,马文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78号原告:李超仁,男,汉族,1940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文亚,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超仁与被告马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超仁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