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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超仁与马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仁,马文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78号原告:李超仁,男,汉族,1940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文亚,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超仁与被告马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超仁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