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琪诉被告石明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琪,石明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77号之二原告:石琪,女,住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理人:宿晓华,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石明春,男,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石琪诉被告石明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沙云凯审判员 盖凤旭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