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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董延伟、王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董延伟,王彩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367号原告王淑华,女,1960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董延伟,男,197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彩艳,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诉被告董延伟、王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冀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长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