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民初1556曾春燕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燕,陈超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556号原告曾春燕,女,汉族,1993年1月28日出生,住紫金县蓝塘镇蓝塘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301284464。被告陈超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紫金县蓝塘镇长塘村。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903104470。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燕诉被告陈超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春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米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