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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清果、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清果,孙伟,孙发增,陈增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白清果,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发增(孙法贞),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陈增佩,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清果与被执行人孙伟、孙法增(孙法贞)、陈增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增佩有执行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增佩在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执574号案的执行款4986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