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士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被执行人赵士龙,住址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士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9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士龙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2491.11元。现经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