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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上海件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补 正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535号本院2017年9月15日对上诉人上海件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判决书第6页第8-10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上诉人上海件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上诉人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545元”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上诉人上海件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上诉人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545元”。审 判 长  胡冬华审 判 员  欧阳宁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艺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