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永清与海南港都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清,海南港都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6912号原告:王永清,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港都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第*层*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翟云飞。原告王永清与被告海南港都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永清诉称,2015年8月初,被告因其在安徽省灵璧县有一个项目工程,项目名称为(中国:东亚国际商贸物流园),派其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商谈劳务清包事宜,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8日及2015年8月15日向被告转入保证金各150000元,共计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两份。2015年8月1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劳务清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先向被告汇入保证金300000元,如被告项目在2015年9月30日前无法正常施工,将视其违约,被告须无条件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按原告打入款日期归还保证金,利息按3分计算给原告。现该项目工程至今一直未开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特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按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9月15日利息为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工程施工地点在安徽省灵璧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黄亮法官助理吴天昊法官助理吴天昊书记员赵曼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