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米XX与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XX,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米XX。被执行人:奠杰。本院在执行米XX与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米XX与被执行人奠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米XX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