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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季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3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季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季某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璐审判员 陆海滨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