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琦、武灵珍与山西省运城市北赵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武灵珍,山西省运城市北赵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67号原告:李琦,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告:武灵珍,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梦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民,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北赵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跃飞,男,该局工程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楠,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郝志亮,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男,该局法务工作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茂,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琦、武灵珍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北赵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琦、武灵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武灵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原告李琦、武灵珍负担。审判员 薛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筱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