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敏芹、古知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敏芹,古知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社区容奇大道中3号容山大厦第11层。法定代表人:卢沛锋。被执行人:陈敏芹,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古知行,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芹、古知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陈敏芹、古知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敏芹、古知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8513.75元由被告陈敏芹、古知行承担。因债务人陈敏芹、古知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古知行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敏芹在佛山市范围内合共有10处房地产登记,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合共9处房产,合共得执行款1937000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8852597.53元(详见附表《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8852597.53元,未执行标的为加倍利息818158.69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绮程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序号
 
 
 被执行人
 
 
 房产地址
 
 
 抵押权人
 
 
 成交价(元)
 
 
 备注
 
 
 
 
 1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立田路东乐花园九巷12号
 
 
 7280000
 
 
 2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社区里村大街64号
 
 
 2253000
 
 
 3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社区东区干道二座11号
 
 
 1340000
 
 
 4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社区文秀路112号铺
 
 
 5550000
 
 
 5
 
 
 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社区文秀路114号铺
 
 
 6
 
 
 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社区文秀路116号铺
 
 
 7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中区社区宜新路26号新红棉大厦1603房
 
 
 522000
 
 
 8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中区社区东乐路9号东城花园三期红棉苑2座2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德胜支行
 
 
 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届满,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办理续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
 
 
 
 
 9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新桂中路东林美域花苑7座702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良信用社
 
 
 10
 
 
 陈敏芹
 
 
 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良勒路康格斯花苑三区蔷薇苑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德胜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