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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丁兆君、张宜军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7刑申21号丁兆君、张宜军:你二人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连刑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诉,认为:1.赣榆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张宜健与申诉人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赣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认真查明事实,该民事纠纷是张宜健伪造“赠与书”所致。2.所谓“遗嘱”公证也是无效的。公证机关程序违法,该公证机关没有查明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没有审查财产是否真实,更没有该财产的所有共同共有人的签名确认。3.涉案房屋又是经过申诉人的母亲、舅舅主持分家,全家人都同意了,并已经履行了十几年。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涉案房屋是申诉人在1997年重新翻建的,该财产应从其重建成开始就应确认事实。不依登记为要件来确认原财产。为此,申诉人1997年将该财产拆除,重新翻建,故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关于丁兆君、张宜军提出涉案遗嘱系伪造,有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公证文书违法等申诉理由。经审查,本案所争执的房屋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张宜健所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归属依法受法律保护,丁兆君、张宜军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丁兆君、张宜军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又搬回他人所有的房屋,在房屋产权人让其搬出时,仍拒不搬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丁兆君、张宜军在申诉期间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复查期间丁兆君、张宜军的申请理由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故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丁兆君、张宜军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