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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干与被执行人范建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9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干与被执行人范建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范建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冀 岑代理审判员  吕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