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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2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倪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新,倪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954号之一原告:徐建新,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燕(实习),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金鑫,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徐建新与被告倪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原告徐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叶克钊审 判 员  王红娟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