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禾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禾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盛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禾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胜利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盛亚光,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6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证号:涡字第201****42号、201****33号)二处。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证号:涡字第201****42号、201****33号)二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证号:涡字第201****42号、201****33号)二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