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仕雄、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仕雄,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肖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郑仕雄,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二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8458117X.被执行人:肖隽,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郑仕雄申请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仕雄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1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