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家云与杜红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云,杜红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849号原告:王家云,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杜红先,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王家云与被告杜红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家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王家云负担。审判员 申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