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14号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B区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0。法定代表人聂燕龙。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被告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科技园观宝路七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78XK。被告杨国平,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43元,减半收取11421.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