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姜楼镇民燕蔬菜肉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姜楼镇民燕蔬菜肉食门市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民县姜楼镇民燕蔬菜肉食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向阳村。经营者:王建民,该店业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姜楼镇民燕蔬菜肉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顺江审 判 员 黄跃江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