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34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克勇,男,汉族,1942年1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超,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向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