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刘贵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刘贵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白塔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员工。被告:刘贵修,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刘贵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于2017年10月0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文太人民陪审员 杨聚玉人民陪审员 毛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