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9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剑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剑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921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68538940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288号1幢。代表人:施国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鄞州剑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3001766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法定代理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剑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