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叶辉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广吉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9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叶辉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1G0C5。法定代表人胡叶辉。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组织机构代码:316836605。法定代表人任柳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2民初8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吉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36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邬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