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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苗旭与暴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旭,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苗旭,男,汉族。被执行人暴国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暴国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XXX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