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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11号之一申请人刘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康俊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91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替天传味餐饮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00XXXXXXXX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