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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其付与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付,刘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406号原告:廖其付,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云,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任丘市。原告廖其付与被告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其付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娟参加诉讼,被告刘香云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其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香云偿还原告借款13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17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7万元,后经原、被告协商后以被告在任丘市孔雀城房款138万元偿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判如所请。被告刘香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被告刘香云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欠原告157万元。被告刘香云名下有任丘市孔雀城楼房一套,价值138万元。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刘香云欠借廖其付157万元整(壹佰伍拾柒万元整),刘香云名下孔雀城房款138万元整(壹佰叁拾捌万元整),退款后会打到刘香云民生银行卡(卡号为:62×××19)上,此款为刘香云归还所欠借廖其付专用款项,和任何人不产生纠纷,为避免刘香云请退房造成的损失,廖其付为刘香云垫付壹拾万元整,(2017年3页23日,此款壹拾万元现金已交给白洋淀孔雀城赵楠)。刘香云(手印)。日期:2017年3月2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香云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另查明,刘香云于2017年4月将位于任丘孔雀城房屋申请退房,任丘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4月14日将退房款1385364元退还被告刘香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香云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向被告主张偿还138万元,应予支持。被告刘香云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刘香云应给付原告廖其付借款1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其付借款1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被告刘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