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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游昌恩申请执行唐学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昌恩,唐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108号申请人游昌恩,福建省平潭县人,经商,现住凤庆县。委托代理人郭明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学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胡美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关于游昌恩申请执行唐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耿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学鹏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游昌恩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160000.00元,诉讼费4600.00元,执行费2300.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意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926执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