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如国与王德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如国,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如国,农民。被执行人:王德海,农民。申请执行人潘如国与被执行人王德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德海在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的木材款11111.7元,申请执行人潘如国已领取,因执行过程中暂未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潘如国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