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喀某与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某,朱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内0428民初4311号原告: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宝工汽修东侧。经营者:付海军,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西沟门村*组。被告:朱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某与被告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喀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