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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姜丽莉、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莉,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900号申请执行人:姜丽莉,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力、XX,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栋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6739Q。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2017)23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姜丽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70元、2017年3月、4月工资1911.7元和年休假工资1852元,被告自本裁决书生效三十日内为原告补缴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115.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448.71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