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王晓彦、田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住所地: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原蔡都镇)白云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力,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系该行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晓彦,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田叶,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赵彦飞,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王民,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付爱,女,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蔡支行”)与被告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上蔡支行诉称,2012年6月29日,王晓彦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止目前下欠贷款本金1万元,由赵彦飞、王民等人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上述被告不尽偿还义务、不尽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五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王晓彦、田叶以建筑流资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3年。被告赵彦飞、王民、付爱作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合同还对借款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后,至今尚欠1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偿还。被告赵彦飞、王民、付爱亦未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被告王晓彦、田叶未按约定清偿贷款1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赵彦飞、王民、付爱在借款人王晓彦、田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尽担保责任,显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五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借款人王晓彦、田叶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担保人赵彦飞、王民、付爱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晓彦、田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彦飞、王民、付爱对被告王晓彦、田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彦飞、王民、付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晓彦、田叶追偿。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晓彦、田叶、赵彦飞、王民、付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