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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徐长彬、孙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0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同安路同飞小区*栋。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鹏、董沛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职员。被告:徐长彬,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孙井茹,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娄以亮,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井茹、徐长彬、娄以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长彬偿还借款本金39,561.00元,利息、罚息合计11,936.59元(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本息合计人民币51,497.59元;利息及罚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人民币51497.5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徐长彬购买农机具,需要资金。2014年7月23日,徐长彬向我银行借款人民币4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三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相互为其提供联保,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长彬偿还了本金439.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已经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我单位有权收回借款。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长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与被告徐长彬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徐长彬的放款存折及贷款(手工)借据。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三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3日,徐长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3.50%,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孙井茹、娄以亮为被告徐长彬提供联保,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长彬偿还了本金439.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长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长彬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徐长彬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徐长彬、孙井茹、娄以亮告签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孙井茹、娄以亮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长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9,561.00元;二、被告徐长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利息、罚息11,936.59元(计算至2017年3月6日),被告徐长彬还应按欠原告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孙井茹、娄以亮对以上第一、二、项欠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徐长彬负担,被告孙井茹、娄以亮对以上费用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崔海东人民陪审员  赵岩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